江西省赣州市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 剑指15大类违法行为

作者:刘智文 发布时间:2024-05-29 浏览:537

今年,赣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护农安”“促规范”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三品一特”、检验检测、民生计量、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侵权假冒、价格欺诈等15大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日前,赣州公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守护食品安全

食品问题关系着民生问题,是不容触碰的安全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月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反映康某某生产黄元米果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抽检结论显示:生产的黄元米果生产用配料(粉状)和生产配制水中均含有硼砂和柠檬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3月2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康某某作出移送公安部门的处理。

1月25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2款食品添加剂和1款食品原料均超过保质期。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4月2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罚款3.5万元。

严查校园违规行为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校园监管备受社会关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赣州市各大学校的监管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避免造成不良后果。面对危害食品安全、违规教育收费、商标侵权等危害健康校园环境的行为绝不姑息。

去年12月4日,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接移交线索,反映某中学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经查,2021年春季学期至2023年秋季学期期间,该中学以180元/生每学期的标准收取D、E栋学生公寓住宿费(D、E栋学生公寓住宿标准经批复定价为80元/生每学期),收费人数4933人,多收金额49.33万元;以10元/张的收费标准收取热水卡制卡费,收费人数635人,共计收费0.635万元。除已退还部分住宿费和热水制卡费,该中学违法所得共计40.116万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月27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中学作出罚没款40.6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12月22日,赣州市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餐饮服务场所未按要求配置防鼠设施,厨房门窗缝隙存在防鼠漏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于12月29日前改正。1月3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餐饮服务场所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4月1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学校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9月1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赣州某学校以与百度公司合作办学的名义对外招生,开设的“百度云IT特色班”,涉嫌侵犯了“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图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图片”展示宣传牌,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3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学校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把握安全“红线”

安全监管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始终保持从严、从重打击的高压态势,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查处了一批危害人民安全底线的案件,有效规范和净化了市场环境。

1月17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院合格品区货架上摆放的药品“单硝酸异山梨酯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药品于2022年7月18日购进,至检查之日已过期25天,货值金额34.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3月26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卫生院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反映赣州某公司生产的某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公司于去年2月9日生产上述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00具,生产成本30元/具,销售单价32元/具,货值金额9600元,已全部售出,获利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没款2.844万元的行政处罚。

优化营消环境

良好的市场环境离不开法律底线保障,更离不开严格的定期市场监管,无论是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霸王条款”,赣州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和谐消费环境。

去年11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南康区某家具营销中心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其视频号头像背景图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七喜”字样的文字,但未在其售卖的商品上使用该字样。另查明,当事人直播经营中为提高店铺的销售量,虚构视频号网店交易记录、交易量,委托他人以5元/单的“手续费”为网店内2种商品各刷单100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3月1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营销中心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1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反映南康区某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查,该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了84mm金圣(赣)、84mm金圣(软)等38个品种规格的卷烟,经烟草部门定价小组估价违法经营额3.077万元,查获时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3月2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超市作出罚款1.38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韩某某发布的宣传单页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经查,当事人于4月5日印制带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宣传单共计80份,发放14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4月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某某作出警告、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